工厂强行加重工人体力劳动,诱发急性心梗,工人权益谁来维护
黄中父亲黄兵今年49岁,在张家港市协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从事装配组装工作。年1月15日左右,作为装配组装工作岗的黄兵,被工厂强制安排从事短时高强度的搬运工作。年1月19日晚上11点到12点正常工作期间,黄中父亲突发急性心肌梗塞导致死亡。
根据黄中所述,其父亲从事的是装配组装工作,计薪方式为计件工种,自身工作强度已经达到身体承受临界值,年1月15号左右被工厂强制安排从事搬运工作,因劳累过度才诱发了急性心肌梗塞。其父亲年3月4日自费体检,体检结果显示未发现心脏病变,同月进入该厂从事装备组装工种,工作寄薪方式为计件工种,自工作以来,经常回家抱怨被工厂领导强制无理的增加工作量,导致身心俱疲。
时至年1月15日左右,被工厂领导强制安排从事短时间高强度的搬运工作(装集装箱),当天下班之后感觉胸口间歇性疼痛,持续时间短暂,未引起重视。之后至死亡之日,每天正常上班,下班回家期间仍持续伴有短暂间歇性胸口疼痛。
直至19日晚间11点半开始病情加重,黄中母亲为其拨打急救电话,然救护车未到现场,人已过世。
然后拨打,城西派出所民警出警并携带法医到现场后,结合其配偶对病症描述及发病至死亡情况,法医给出初步判断为急性心肌梗塞。然后在出警民警的协助下,将遗体送往殡仪馆暂存。之后依法做完相关记录。其配偶于20日上班期间通知工厂该情况。
黄中本人因在外地工作因疫情原因完成核酸检测,于21日晚赶到父亲事发地。22日首先安抚母亲情绪,然后吊唁亡父,再到城西派出所了解相关情况。并预约工厂负责人协商处理。23日上午八点到工厂,协商处理该事件,经协商得到结果如下:
工厂承认黄兵为该工厂职工
工厂承认黄兵在工厂的工作为组装寄件工种
工厂承认安派黄兵从事搬运工作事实并描述其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工作量等相关详细经过,经确认具体工作量为4人2小时搬运堆装40个集装箱,期间工厂安排休息两次,一次十分钟
工厂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本人未按指纹确认
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
综上结果,亲属提出要求如下:
依法补偿死者伤葬费
依法补偿其配偶子女后期生活保障费用
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补偿费用
亲属吊唁差旅费
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补偿双倍工资费用
经双方协商,厂方认为该事件与其无任何责任,厂方只承认人道主义补偿到的丧葬费用。
双方协商无果,厂方承诺次日24号下午两点邀请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协商处理该事件。如未达到上述保证,亲属有权锁大门。24日经三方协商,结果如下:
死者伤葬费未依法缴纳社保部分
直系亲属吊唁差旅费
误工补偿费
至事发之日,至协商两次无果之间,厂方未对死者进行调研,未对生者进行慰问。故此亲属无法接受该协商结果,会后封堵厂方大门,厂方报警,警察依法传唤亲属并留下完整的事件经过笔录。黄中因属外地户口,对当地情况生疏,经多方投诉无果。
法律分析:员工在上班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死亡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自杀的除外。
黄中父亲的去世是满足要求的,但是张家港协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却逃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当时人家属黄中所述,其父从事重物搬运,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一)项。公司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其中,工厂也明确表示,为给工人黄兵缴纳社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张家港市协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本身也存在诸多劳务用工上的问题。且厂方事后一直态度冷淡,故意拖延处理,未对生者亲属进行安抚,未对使者进行吊唁,该厂毫无社会道德,毫无企业文化。
至于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和赔偿数额,还得等待法院的裁决。
来源:微博